(2017)豫112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士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士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民特9号申请人刘士成,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士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儿子刘栓紧和儿媳王大卫结婚后于2006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刘军杰(系申请人之孙,身份证号码:)。刘栓紧于2012年8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大卫于刘栓紧死亡后即离开申请人家庭,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王大卫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大卫,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住河南省××县保和乡××号。系申请人刘士成儿媳。王大卫因丈夫刘栓紧(申请人之子)于2012年8月8日的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专栏发出寻找王大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大卫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大卫自2012年8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王大卫的期间业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大卫失踪;二、指定刘士成为失踪人王大卫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