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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08王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0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杨,男,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王杨曾因盗窃,于2017年3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王杨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网通家园网吧,趁被害人严某2熟睡之际,扒窃被害人严某2放置于裤子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1290元的OPPOR9手机1部。被告人王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杨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衣服(照片),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包装盒复印件,被害人严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杨扒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9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杨继续向被害人严某2退赔人民币1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乾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