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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彦隆、黄旭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彦隆,黄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彦隆,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旭东,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彦隆、黄旭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830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彦隆、黄旭东清偿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贺彦隆、黄旭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执行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海方执行员  张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