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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与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970号原告: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57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08810529256620。法定代表人:孙武,该协会会长。被告: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1号时代广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N99C36L。法定代表人:张飞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兴,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与被告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47587.3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35038.85元。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元月起,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多家会员与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长期供货。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以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向本院提交的战略框架协议、商品采购合同书、送货清单、签收单、欠款说明、合同终止协议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代表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与被告之间达成了由原告所属会员向被告供货的意向性协议,原告会员(供货商)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桐城市商业贸易协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