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6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海与被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海,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796号原告:朱志海,男,汉族,1978年3月9日生,户籍地在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刘奎,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室。负责人陈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广立,男,汉族,1982年5月6日生,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朱志海诉被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志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海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海撤诉。审 判 长 陆真国人民陪审员 葛智才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书 记 员 朱 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