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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太平庄信用合作联社于被申请人刘文明、刘文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刘文明,刘文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太平庄乡本街。负责人:张向友,主任。被执行人:刘文明,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乡要道吐村*组***号。被执行人:刘文交,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乡要道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文明、刘文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5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扣划被执行人刘文交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的个人账户存款5600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7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