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纪辉与程慧勇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辉,程慧勇,李景华,吴丹丹,王体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360-2号申请执行人:纪辉,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程慧勇,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景华,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吴丹丹,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体魁,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纪辉与程慧勇、李景华、吴丹丹、王体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谯诉保字第001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慧勇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曙光路南侧西菜园(产权证号:xx号)房产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纯化街(产权证号:xx号)房产各一处。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慧勇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曙光路南侧西菜园(产权证号:xx号)房产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纯化街(产权证号:xx号)房产各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