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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定彪与郭贵辉、王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彪,郭贵辉,王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776号原告:罗定彪,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郭贵辉,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顺县。被告:王开龙,男,1995年9月18日生,布依族,农民,住长顺县。原告罗定彪与被告郭贵辉、王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罗定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彪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罗定彪负担。审判员 胡  红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德合(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