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和与周宇、朱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和,周宇,朱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和,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宇,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筱萍,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和与被执行人周宇、朱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被执行人朱筱萍110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宇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周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翰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