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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和法、陈有法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法,陈有法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5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和法,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义乌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有法,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住义乌市。因赌博于2004年1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二千元。因赌博于2005年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05年3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8年3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1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和法、陈有法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和法、陈有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有法伙同被告人陈和法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在其位于义乌市兴中小区16栋26号401室和兴中小区9栋13号401室的租房内聚众赌博,由被告人陈和法负责抽头,抽头所得除去购买香烟、夜宵等开支,两人平分。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有法伙同被告人陈和法召集刘某、倪某、金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义乌市兴中小区16栋26号401室先后以“牛某”和“炸金花”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陈和法抽头所得除去购买香烟、夜宵等开销后两人平分。当日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现场赌资共计人民币30000元。2、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有法伙同陈和法又召集樊某、刘某、倪某、金某、王某、吕某、楼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义乌市兴中小9栋13号401室以“牛某”的方式赌博,被告人陈和法抽头人民币2000元,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赌资28650元,其中从被告人陈有法处查扣赌资人民币2000元,从被告人陈和法处扣押人民币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和法、陈有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何某、樊某、吕某、王某、楼某1、倪某、楼某2、刘某、金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赌现场记录,义乌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和法、陈有法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法、陈有法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和法、陈有法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和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有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有法赌资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有法、陈和法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