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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帅帅与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帅,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帅帅,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叶树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敬东,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出生,本科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楼。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54********。申请执行人李帅帅与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陕0602民初4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敬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帅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