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俊、侯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俊,侯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16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85759,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被告:张俊,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被告:侯璐,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俊、侯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