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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廖秀琴与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秀琴,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廖秀琴,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1号原告廖秀琴,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牟法远,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瑞霞,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曹进波,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秀琴诉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秀琴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秀琴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