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谢祖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谢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2033-X。法定代表人:房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祖良,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关于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执行谢祖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谢祖良应向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6511.53元及利息、滞纳金。由于义务人谢祖良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以(2017)粤0112执1619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谢祖良发送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存款56.68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祖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17)粤0112执16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2执1619号案本���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壹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