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宝鸡英会丝网有限公司诉陇县自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英会丝网有限公司,陇县自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408号原告:宝鸡市英会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1号付13号。法定代表人:蔡英会,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平,陕西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县自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县曹家湾镇曹家湾街道。法定代表人:曹永刚,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英会丝网有限公司诉陇县自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英会丝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英会丝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市英会丝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宝鸡市英会丝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