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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宗平与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平,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平,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大山顶村茶条岭组8号,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委托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代表人:王春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平与被执行人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6002.45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