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理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祥瑞商贸有限公司,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82号申请人大理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漾濞路息龙小区法定代表人:张耘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原鹤庆县家禄福购物广场)地址: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东环中路工商注册号:532932600134989负责人:章学进申请人大理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于2017年5月12日前退还大理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为26000元供货的同类产品及退还两组糖果陈列柜。到期后审判员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7年5月12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26000元的供货和还两组糖果陈列柜供货品(按货物清单)全部退还申请人大理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民初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