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雪勤与邹寅端、镇平县英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勤,邹寅端,镇平县英卓科技有限公司,镇平县金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112号原告:宋雪勤,女,生于1963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邹寅端,男,生于1963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镇平县英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富彦被告:镇平县金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富展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雪勤与被告邹寅端、镇平县英卓科技有限公司、镇平县金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雪勤撤回对被告邹寅端、镇平县英卓���技有限公司、镇平县金润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辛审 判 员 宁秀晓人民陪审员 仵 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