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春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11号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袁炳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宝香,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胡春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