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XX、郭广卫等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郭广卫,许秀香,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3行初7号原告XX,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郭广卫,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许秀香,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34号。法定代表人黄智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郭广卫、许秀香诉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XX、郭广卫、许秀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郭广卫、许秀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郭广卫、许秀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王善各人民陪审员 姜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