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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维英与许忠菊舒世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英,舒强,舒世彬,蒋朝敏,许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75号原告:李维英,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伦,系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强,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舒世彬,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蒋朝敏,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许忠菊,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李维英与舒强、许忠菊、舒世彬、蒋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舒强、许忠菊、舒世彬、蒋朝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维英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强、许忠菊、舒世彬、蒋朝敏的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维英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