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红艳申请执行赵晓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艳,赵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黄红艳,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晓林,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红艳与被执行人赵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黄红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