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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 王辉、何香、保定市云翼塑业有限公司、张燕春、张春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辉,何香,保定市云翼塑业有限公司,张燕春,张春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新市。法定代表人李光。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何香,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保定市云翼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江城乡。法定代表人张燕春。被执行人张燕春。被执行人张春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何香、保定市云翼塑业有限公司、张燕春、张春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4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