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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潘周伟与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周伟,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12号申请执行人:潘周伟,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付军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周伟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北京路北侧的16幢103号、21幢103号、107号、25幢104号、105号共计五套房产予以查封,并对该五套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因均无人竟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后的保留价为2192134.70元。申请人潘周伟向本院申请要求按保留价2192134.70元接收该五套房屋,用于抵偿本案的部分款项,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周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北京路北侧的16幢103号、21幢103号、107号、25幢104号、105号共计五套房产作价2192134.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潘周伟,用于抵偿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潘周伟的投资款。二、申请执行人潘周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