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桂凤等诉被申请人王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桂凤,王建新,王仁贞,王春兰,王保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69号申请人:于桂凤,女,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后。申请人:王建新,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文化街。申请人:王仁贞,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春兰,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后。被申请人:王保生,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于桂凤、王建新、王仁贞、王春兰诉被申请人王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2日07时许,丰保君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70公里700米处时,与顺行王兴良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兴良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丰保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兴良无责任。申请人于桂凤、王建新、王仁贞、王春兰均系死者王兴良的家人。被申请人王保生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申请人于桂凤、王建新、王仁贞、王春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保生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保生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于桂凤、王建新、王仁贞、王春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