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董立军与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军,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74号原告:董立军,农民。被告:赵明,农民。本院在审理董立军诉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立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立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立军负担。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