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董立军与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军,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74号原告:董立军,农民。被告:赵明,农民。本院在审理董立军诉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立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立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立军负担。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