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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阳县方明建材经营部与袁伍春文家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方明建材经营部,袁伍春,袁武均,文家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190号原告:云阳县方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平安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4830126C。负责人陈芳明,系该经营部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代福,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系经营部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袁伍春,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袁武均,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文家全,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云阳县方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袁伍春、袁武均、文家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庭审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家全的起诉申请,后又于2017年5月22日撤回对被告袁伍春、袁武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方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