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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郗旭辉与李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旭辉,李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6民初86号原告:郗旭辉,男,1980年3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肃宁县,。被告:李少杰,男,1972年9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郗旭辉与被告李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郗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郗旭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獭兔毯款255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獭兔毯加工销售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得獭兔毯后,因资金紧张,欠下原告货款2556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此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延迟给付。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李少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獭兔毯款¥2556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李少杰2016.10.8.”,原告称欠条内容全部由被告李少杰本人书写。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为:自己的钱也是贷款,也在支付利息,所以要求被告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李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李少杰欠原告獭兔毯款2556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利息或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獭兔毯款255600元,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欠条没有规定还款日期,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约定违约金,原告也未提交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自欠款之日支付利息及罚息作为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显然给原告造成损失,可从起诉之日计算视为主张权利之时,由被告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少杰给付原告郗旭辉货款255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6日开始至履行结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被告李少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汝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