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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候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34号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候某某,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候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