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宇鹏、李思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甲,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张甲系同村村民,张甲系张某叔伯弟弟。2016年11月9日晚,三人一同参加同村村民苏某某酒庄开业的宴请,席间李某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遂离席而去。过了一段儿时间后,李某某又返回屋内,径直走向张某,用未开封的方便筷打在张某脸上,继而二人发生厮打,李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打倒在地,并将其身后的张甲撞倒,二人起身后与李某某厮打,张甲、张某与李某某用啤酒瓶、塑料凳、塑料花盆等物品互相打对方,后被张乙等人拉开。几人被饭店老板赶至门外后,李某某再次将张甲骑在身下掌掴。经中国某某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右眶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某与张某互相赔偿后,李某某再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李某某与张甲互相赔偿后赔偿款相抵。张某、张甲对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据及某某县公安局某某行罚决字【2015】第9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韩某某、马某某、张乙证言,被害人张某、张甲陈述及中国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玉娜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