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计划、袁宇启与王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计划,袁宇启,王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226号原告:袁计划,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系死者王红莲儿子。原告:袁宇启,男,194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红莲丈夫。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玲,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虎,男,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一楼。主要负责人:王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计划、袁宇启与被告王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计划、袁宇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