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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星与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朱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698号原告:陈星,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朱琦,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陈星诉被告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陈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陈星负担。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莊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