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星与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朱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698号原告:陈星,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朱琦,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陈星诉被告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陈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陈星负担。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莊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