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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建丽与黄立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丽,黄立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崔建丽,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黄立基,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立基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76.00元(其中包括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76.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