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忠杰与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杰,贾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306号原告:刘忠杰,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石俊霞,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贾玉华,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原告刘忠杰与被告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杰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