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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曾强、杨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强,杨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68号申请执行人:曾强,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杨胜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乐业县。申请人曾强与被执行人杨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至本院,该案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