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涛与天津市自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立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天津市自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立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774号原告:李涛,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良(同事关系),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和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务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自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凯祥花园2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郑友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天津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立新,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李涛与被告天津市自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立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