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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宝安路清华园小区10#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葛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运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侠,女,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玉,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绳继萍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