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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扬中海恒纤焊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海恒纤焊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扬中海恒纤焊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兴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巧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学甸工业区杨湘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扬中海恒纤焊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6219.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根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