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袁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62号原告:涂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冷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1号6楼。负责人:姜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涂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