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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广宏诉被告关荣健、张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宏,关荣健,张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896号原告徐广宏,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关荣健,男,52岁,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宏艳,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徐广宏诉被告关荣健、张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徐广宏系沈阳市弘企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沈阳市弘企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在辽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系有限责任公司,而借款行为是在沈阳市弘企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关荣健、张宏艳之间进行,徐广宏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主体资格,无权以个人名义起诉,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广宏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