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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兆元诉辛本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兆元,辛本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174号原告:崔兆元,男,住鸡西市麻山区。被告:辛本文,男,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原告崔兆元与被告辛本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崔兆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兆元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兆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0元(此款已由崔兆元预缴),减半收取127.00元,由崔兆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珂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