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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翁明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翁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8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2幢1-4。负责人刘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翁明义,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明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綦法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翁明义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于2016-12-16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翁明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3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0)綦法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席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