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海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海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915号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兆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晗、陈衍,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滨。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海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士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