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寇行聚,崔燕,樊甲民,翟付荣,闫善朝,郭立红,宗文忠,胡新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907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北侧。负责人:张立军。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樊甲民。被申请人: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寇行聚。被申请人: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城镇振兴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宗文忠。被申请人: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善军。被申请人:寇行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崔燕,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号,寇行聚之妻。被申请人:樊甲民,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翟付荣,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东杨召村***号,樊甲民之妻。被申请人:闫善朝,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郭立红,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红旗北路**号内*排*号,闫善朝之妻。被申请人:宗文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冠县冠州通宇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胡新凤,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花苑*幢*单元***室,宗文忠之妻。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寇行聚、崔燕、樊甲民、翟付荣、闫善朝、郭立红、宗文忠、胡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