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江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泡子沿组、敖艳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南泡子沿组,敖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周江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南泡子沿组被执行人敖艳国申请执行人周江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泡子沿组、敖艳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6)冀0826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6)冀0826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