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栾翠红申请李鑫、刘长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翠红,李鑫,刘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栾翠红,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李鑫,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刘长海,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栾翠红与李鑫、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栾翠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