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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太谷县任村乡河西村民委员会与吴卫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谷县任村乡河西村民委员会,吴卫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谷县任村乡河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秋荣,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建隆,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太谷县人,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卫平,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小店区。委托代理人宋百成,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人,住太原市。上诉人太谷县任村乡河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西村委)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太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建议书及村委会的会议记录是否能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太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太纪[2014]28号纪律检查建议书只���向任村乡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并不是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出是否有效的定性结论。2.村委会的会议记录是记录村委会研究和处理重大事务的凭据,村委会以外的人员是无从知道其研究和处理事务的内容的。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是否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和村委会的会议内容是什么对于原告来说,原告也不会知道。现村委会以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时,原村委会主任王建荣擅自更改会议记录与被告吴卫平恶意串通及太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建议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显然不充分原审认定,原村委会主任王建荣将村里闲置的旧学校租赁给吴卫平,并且签订了《租赁合同》,河西村委依约收取了吴卫平三年的租金,吴卫平也依约进行了相应的投资和建设。该合同有河西村委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吴卫平也签字捺印,并经太谷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鉴证,该《租赁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河西村委主张原村委会主任王建荣擅自更改会议记录,与吴卫平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但无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河西村委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以上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但该《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50年,���出了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原审判决:一、太谷县任村乡河西村民委员会与吴卫平签订的《租赁合同》从2013年5月1日至2033年4月30日部分有效。二、太谷县任村乡河西村民委员会与吴卫平签订的《租赁合同》从2033年5月1日至2053年4月30日部分无效。宣判后,河西村委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本案所涉租赁合同是违背村民意愿的合同,也是违背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的合同,当初村民会议议题是旧学校要进行敬老院建设,并不是租赁他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根据太谷县纪检委的调查,租赁合同是原村主任伪造会议记录��违背村民意志,擅自签订的合同。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该合同违反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集体利益,是无效合同。故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认定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无效;三、诉讼费用由吴卫平承担。被上诉人吴卫平答辩称:一、河西村委提出撤销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二、河西村委以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河西村委主张《租赁合同》系本人与王建荣恶意串通签订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河西村委会原主任王建荣与吴卫平就村里旧学校的租赁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中加盖有河西村委会印章并经太谷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证。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河西村委会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及双方已按约定实际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况后,裁判上述《租赁合同》部分有效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河西村委会上诉依据不足,本院难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西村委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建伟审判员  郝永丽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