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狄龙、陈剑亮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狄龙,陈剑亮,阮珍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特19号申请人:狄龙,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人:陈剑亮,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人:阮珍君,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人狄龙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渭奇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狄龙称,201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陈剑亮、阮珍君共同向申请人狄龙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元,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被申请人陈剑亮、阮珍君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街道人民××路××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温国用(2004)字第G11684号】抵押给申请人,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借款。2015年7月30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温房他证城区字第××号,债权数额为500000元。借款后,被申请人仅于2015年11月8日支付了利息15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分文未付。现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剑亮、阮珍君抵押给申请人狄龙的坐落于温岭市××街道人民××路××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温国用(2004)字第G11684号】;申请人对变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狄龙与被申请人陈剑亮、阮珍君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申请人陈剑亮、阮珍君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街道人民××路××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温国用(2004)字第G11684号】抵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抵押权人有权在约定抵押范围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剑亮、阮珍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4幢108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温国用(2004)字第G1168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狄龙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4400元,由被申请人陈剑亮、阮珍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