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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春来与贺建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春来,贺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05号申请人朱春来,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贺建华,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贺建华驾驶的湘K×××××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春来因与被申请人贺建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所驾无牌摩托车受损的后果,双峰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Y(2017)0154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朱春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贺建华驾驶的湘K×××××小型汽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朱春来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福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