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典与张忠生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典,张忠生,李耀亮,陆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李典,男,1996年6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忠生,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耀亮,男,1988年1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陆万军,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李典与张忠生、李耀亮、陆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自: